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时,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
一、复议:
1.申请人:
①用人单位;
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
3.复议机关:
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
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的期限:
①不予受理的: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的: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的:期满后60日内。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①复议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6.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二、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① 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
②劳动部门的工伤认结论不服。
③ 对复议不服。
④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