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实《社会保险法》也有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如因“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根据失业者的申请,发放失业保险金。根据《劳动法》及《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可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