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如果能够证明6月初是经公司同意批准你请病假看病的,那么,公司7月初通知你被辞退了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始终未给你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
3、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8小时/日,40小时/周工作制,因此,虽然每周单休并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但应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加班费。综上,建议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支付被克扣的病假工资及加班费;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补充问题计算“经济补偿或者二倍的工资的赔偿金”年限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2007年5月工作至今两年零一个月”,可以得到2.5个月工资(3500元)的经济补偿,或5个月工资(7000元)的赔偿金。补偿基数按你被辞退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