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辞职,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万元的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我二年,劳动者服务一年后辞职,应当支付违约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