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无翘班7天算自动去职的限定。翘班,指无正当借口,既不按限定流程解决请假手续,又不出勤的做法,隶属严重违纪做法。对翘班的处置,过去《公司工人奖惩条例》曾限定:“工人无正当借口时常翘班,经批评教育无效,持续翘班时间超出15天,或者2年以内累计翘班时间超出30天的,公司有权予以除名”,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 现在,对工人翘班的处置,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限定。所谓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一是内容合法,二是平等,三是经过全体工人讨论,制定经过由工人代表和工会参与,且经过公示。 关于翘班时间计量问题,翘班,自然是指工作日,不应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工作,对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计量持续翘班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5号)曾明确限定,在计量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