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
解析:
金钱债权执行中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支持。
1、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