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撤诉后能再次起诉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请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次立案的问题,当事人向人民的,曾作出如下答复,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即视为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经研究并于最高人民协商一致,对仲裁裁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自2009年1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对于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间申请撤诉后,当事人能否直接向人民的问题,我们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申请撤诉和按照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你好朋友:《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车速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