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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0-09-29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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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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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8号)第二条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扩展资料相关管理制度(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B16180-)(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全文
    11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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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出认缴出资时间
实缴出资的证据主要包括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股东如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应当就其每一期出资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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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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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多长时间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多长时间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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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连续追尾责任认定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连环追尾事故的判定标准如下:
首先,若后车撞击到正在行驶中的前车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则应由后车负全责;
其次,如果在夜间发生前车未开启尾灯的情况下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前车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再者,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能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置警示标志,从而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前车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外,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已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仍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后车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后,若前车因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而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前车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外,若前车在倒车或者溜车过程中撞击后车所造成的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前车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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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两种罪行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可被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来处理这类案件,想象竞合犯意味着行为人均因同一项行为同时触犯了两项不同的刑法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应选择对其更为不利的一项罪行进行判决和处罚。
其次,倘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涉及多个环节,且这些行为均触犯了不同的刑法条款,那么就应该根据每一项罪行分别进行审判和处罚,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数罪并罚原则。
最后,如果行为人的多项行为同时触犯了两项不同的刑法条款,但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一般的手段与目的的关联性,那么便只需以其中较为严重的那项罪名进行处理即可,这便是我们所称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权力方面:
法人所拥有的职权,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性规定;
而其中有部分职权则来自于公司内部的决策。
在此方面详细概括如下:
第一,法人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力,包括签署各种法律文件等。
其次,法人还享有代表公司签订各类合同的权力。
再者,当公司需要发行债券或股票时,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签名,同时加盖公司公章。
最后,法定代表人还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相应的职权。
其次,关于义务方面: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他们代表企业法人参与各类民事活动,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企业及其所有相关机构的全面监督。
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执行职务。
但在委托他人代为执行职务之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
最后,关于职责方面: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各类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所有相关机构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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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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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如职业病公司不给调岗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若经法定程序确认所罹患职业病为真,那么就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欺骗行为的可能。
根据相关法规之规定,对于职业病患者如果不再适合原有的工作岗位且需要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雇主必须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相应调整,以便更好地满足员工的身体状况需求。
在此基础上,若经过调整之后劳动者依然无法胜任上述工作,那么雇主则须在事前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病患本人,或者在额外支付病患者一个月薪资后,方可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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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交成都有何法律要求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社发〔2008〕15号),其中明确指出,生育保险如果累积拖欠缴费金额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月,以及医疗保险拖欠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四个自然月的话,将被认定为已经中止缴纳,这种情况下将直接影响到生育津贴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权益。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补缴期限内尽快完成补缴手续。
然而,如果您错过了补缴的
最后期限,那么从您重新开始参加社会保险的那一天算起,需要连续且无间断地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长达十二个月之后,才能在第十三个月享受到相关的报销权益。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成都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标准,可以申请补缴。其补缴方式根据参保人员年龄阶段来确定,具体补缴规定如下: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参保中断或暂停缴费两年以内可以补缴,两年以上不得申请一次性补缴。
2、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
a、延迟领取养老金时间,继续缴费至15年;
b、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标准: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
3、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年/按月缴费或补缴,缴费不得超过15年;
4、距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按年或按月缴费,缴费时间不少于15年,但不得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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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职工出生时间不一致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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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辞职年终奖是不是就拿不到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离职人员是否有权享有年终奖这一问题,由于现行相关法律存在并未详尽明确之规定,因此,必须针对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就这一主题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来探讨离职人员不予发放年终奖的规定的效力问题:
首先,从合同规范性角度来看,关键在于确实当事人的自我意愿。
在合同理论中,达成协议的各方应当遵循默示同意的原则,而这种原则在各类合同中都得到了严格遵守。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离职人员无权享受年终奖,那么此类约定就应当被视为具有约束力。
其次,参照规章制度则是另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尽管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出具体规定,然而年终奖作为企业给予员工的一项特殊福利待遇,其发放方式和标准无疑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范畴。
因此,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详细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
但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且应当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或告知,同时,其内容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最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离职人员不发放年终奖的规定实际上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提前离职并不意味着公司无需支付其当年的年终奖。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提前离职,公司无需支付年奖金,那么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试图免除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公司仍需按照规定向离职员工支付当年度的年终奖。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临时工劳务合同法院是否认可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临时合同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充分保护。
在拟定和签署劳动合同时,各方须严格遵守合法性、公正性、平等自愿以及协商一致等基本原则,确保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足够的约束力。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必须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切实履行自身应尽的义务。
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任意一种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对劳动者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或损失,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工作;
2.违反操作规程或强行要求员工进行危险作业,从而危及其生命安全;
3.对劳动者实施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等违法行为;
4.工作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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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是多久?
认缴公司的出资额的时间一般是由公司章程或者是股东内部自行约定,虽然法律上没有限制,但是也要符合实际情况,也就是说不能超过公司的存续时间。并且认缴出资额之后,如果实际出资额与认缴的不同的话,需要承担的责任按照认缴的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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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职人员宅基地能拍卖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公职人员,其所拥有的宅基地是无法进行公开的拍卖程序的。
对于公职人员而言,他们并没有权利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买卖交易,但是却可以在同属于本村庄的村民之间自由地进行房产交易。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应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个体仅能享有使用权,因此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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