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者将离职报告交给自己的负责人,就属于被受理离职申请,至于负责人是否提交公司,是负责人的责任或者过错,与劳动者无关,劳动者收集好证据,到期办理离职就可以的。(如果公司对于辞职流程有规定,必须是到公司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那么劳动者应当将离职报告交到人事部,或者邮递依法离职报告到人事部,流程证据,然后到时间离职)至于安排加班,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双方协商一致的决定,双方都有选择权,所以不存在过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收集证据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