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下要求能够领取失业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限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要求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交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限定要求的,能够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炒鱿鱼、除名和辞掉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限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