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银行卡里的钱会被执行划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扩展资料案例:江苏省东台市一男子明明自己有财产却千方百计逃避偿债义务,甚至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置之不理,将被查封的车辆恶意进行转移,结果构成拒执犯罪。2014年9月,吴某因欠姚某款项30万元,被姚某告上东台市人民法院。法院作出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吴某名下轿车1辆,并将相关手续送达给车辆管理部门。后来,吴某和姚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归还借款及利息。可吴某并未能履行调解协议上的还款义务,姚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是,法院再次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吴某所有的该辆轿车。但吴某自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即便自己不还钱,法院也不能拿自己怎么样,态度十分蛮横。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该车线索,准备执行时,发觉情势不妙的吴某迅速驾车离开。执行人员随即打电话给吴某再次表明身份,要求其配合执行,可吴某却当作耳旁风,将车隐藏,拒不交还。经鉴定,该车价值1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其所有的轿车已被司法机关查封,而将该车转移,予以隐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