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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帮助5人 3.4w浏览 匿名 2020-12-03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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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如下, 实践中,针对建筑工程中层层转包的现象,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裁审机构多依此确定劳动关系。
    针对这类间题,应秉持劳动关系优先原则,只有在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才能使用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是在没有合法用工主体、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的特别规定,是对在非法用工单位遭受职业伤害人员的补救规定。在实践中,非法用工单位(老板)在很多时候会逃避责任且很难追究。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可以获得充分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在存在劳动关系时,让劳动者通过非法用工关系寻求赔偿,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在建筑工程的转包关系中,《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强制规定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具备一定的资质,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更具有支付实力该文件之所以确定由此类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就是考虑由自然人或其他非法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对“工伤”人员不利,而强制认定该类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由该类单位直接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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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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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一方主体、劳务关系主体一样吗?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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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告诉对方直系亲属是属于诽谤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侮辱罪以及诽谤罪皆属亲告罪范畴,只有当其对社会秩序乃至国家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时,方可构成公诉罪行。
第一,所谓亲告罪,系指仅经被害人或具有告知权利的相关个体提出控告方能启动审判程序的犯罪类型。
这类犯罪的显著特点在于其与公共利益并无直接关联,是否追究涉案人员罪责,可全凭被害人或其他相关人士自行裁量。
然而,若将某些危害行为的刑事诉讼与否完全交由被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私下决定,恐难以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背离法律的权威性,故而各国民法通常会对亲告罪的自诉权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亲告罪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亲告罪在认定过程中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和模糊性;
其次,亲告罪既包括纯粹的亲告罪,也涵盖非纯粹的亲告罪;
最后,亲告罪案件与自诉案件之间存在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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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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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法范畴内,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属于特定类型,即必须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其定义是指在国家机关中承担公职职责的从业者;
同时,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担任公务职责的从业者;
再者,在人民团体中担任公务职责的从业者;
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负责公务任务的从业者,同样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在法律规定下承担着公务职能的其他从业者,如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或经营的从业者,亦可视为贪污罪的主体。
然而,若普通市民并未具备上述特定的任职身份,仅因与上述人员存在勾结关系,共同实施对于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便会被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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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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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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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主体?
1.员工:员工,也称为农民工、雇员、 雇工、受雇人、 劳工。2.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雇员)在就业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权益。3.雇主也称雇佣者。4.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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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是什么人
[律师回复] 解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所赋予的方便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且涉及金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该罪行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的犯罪客体便是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的所有财产权;
其次,该罪的犯罪客观层面,呈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中的职权之便,从日常工作中所保管或经手的数额巨大的财物中,非法将其中部分财富据为私有;
再次,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具备特定身份的人群,也就是仅限于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才有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最后,该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并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侵占的财物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的资产,却仍然决定将其非法占为己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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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关系主体?
1.员工:员工,也称为农民工、雇员、 雇工、受雇人、 劳工。2.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雇员)在就业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权益。3.雇主也称雇佣者。4.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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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离婚转移财产时间界定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某些离婚案例中,一些夫妇可能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选择运用诸如过户、赠与甚至是向他人借款等手法来转移原本属于他们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关于离婚期间财产转移的时间如何被确认,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定义和规范。
尽管如此,根据现今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离婚时是指夫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那一刻;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从向法院提交诉讼开始向前追溯一段特定的时间段;
还有一部分人主张,离婚时应当以夫妇之间出现矛盾纠纷的时刻为准。
那么,我们该如何防范或应对这种离婚财产转移的现象?
首先,如果您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启动了离婚程序,却发现对方已经开始实施财产转移的行为,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其次,如果情况非常紧迫,未进行财产转移的一方可以在正式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后,若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立即执行。
然而,请务必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天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有权解除财产保全。
最后,如果在离婚之后,某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或者离婚前曾经有过财产转移的行为,他/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发现之日起的两年之内,是提起重新分割财产诉讼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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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对委托工作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进行任何授权行为之前,必须先行获取委托证明文件;
2.在行使授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授权范围,设定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3.在所有的授权行动中,都必须使用代理人的名义来设立权利和义务。
而在授权过程中的基本依据是目标责任,因此必须根据责任人所承受的目标责任大小,给予适当的权力。
同时,也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相近原则。
此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
首先,我们应当直接向下属授权,避免越级授权;
其次,我们应当将权力授予那些最接近于做出目标决策以及执行任务的人员,以便在出现问题时,他们可以迅速地做出应对措施。
2.授要原则。
这意味着我们应当将下属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所需要的、较为关键的权力授予他们,这些权力能够有效地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3.明责授权。
在授权的同时,我们还需明确其职责,让下属清楚了解自身的责任范围以及权限范围。
4.动态原则。
由于下属所处的环境条件、目标责任以及时间等因素可能会有所变化,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授予他们不同的权力。
贯彻这个原则,就是要求我们从实际需求出发进行授权,具体实施方式可以参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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