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行进行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的此种行为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借助行政权力强制交易。如上例中保险公司与教育部门联合强制中小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又如某保险公司利用当地县公路稽征所的行政权力,违反保险自愿原则,强行向车主收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费。另一种是借助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垄断地位实施强制保险行为。例如,与电信部门联合强制用户购买电话盗f丁意外险,与铁路、民航、运输等部门联合强制购买保险等。上述保险公司与之联合的经营者与普通的经营者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垄断地位,这些经营者很容易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强制用户或消费者接受其交易方式和条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保险公司在与之联合实施上述交易时,常常伴有商业贿赂行为。企业之间的保险不正当竞争也很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