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家是农村的,现在政府要拆迁,但是我们觉得房屋补偿不合理,不想拆了,请问如何进行农村拆迁维权?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1-23 河南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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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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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进行房屋拆迁的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的事情,进而会演变成拆迁纠纷。而此时,作为被拆迁人,就需要了解清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该怎么维权,有哪些农村拆迁维权方式。
    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赔偿不合理,房屋拆迁如何维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维权:
      
    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农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
      
    2、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他们的授权委托书,让他们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
      
    3、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
      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他们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
    全文
    14 2017-01-23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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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拆迁时,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中对农村拆迁维权有以下规定:
    1、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在房屋拆迁评估中,违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出具不实评估报告、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者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拆迁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受拆迁委托或者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的;
    (五)未按规定受理房屋拆迁纠纷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的;  
    (六)违反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
    (七)未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和组织抽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指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全文
    13 20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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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进行农村拆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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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进行拆迁?
1、建设项目依法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3、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制定征地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逐级上报。5、土地征用等计划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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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动迁补偿办房证需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拆迁赔偿房屋是否具备房产证这一问题,详细解答如下:
首先,若拆迁赔偿房屋的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性质,则该类房屋是有权依法办理房产证的。
其次,为了确保房屋产权登记事宜的顺利进行,需由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屋登记机构予以处理。
涉及到共有房屋的情况,则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对于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话题,虽可由相关共有人代为申请,但若是因共有性质或是共有人份额变更而申请房屋登记的,则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最后,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性材料。
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亦或是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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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违约被拆迁方怎样维权?
政府拆迁违约被拆迁方可以采取提出行政诉讼、或者是行政复议申请等的方式维权。具体政府拆迁违约被拆迁方怎样维权,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才可以确定。无法确定维权方式的,可以委托律师处理拆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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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公司拖欠工资申请破产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解析:
当面临此类情况时,我们可以考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启动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在处理这两种情况时,员工的薪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体系是首要的赔偿主体。
依据企业破产清算的既定流程,首先需要清偿的便是破产过程中的各类法定费用与共同利益所需的负债。
在此基础上,公司再将剩余资金用于优先偿还破产责任人拖欠员工的工资报酬和相关医疗费用、残疾津贴以及丧葬抚恤费用;
同时,还需补足应计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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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户怎样进行拆迁维权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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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露台只有我一户能进入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农村户籍的家庭成员而言,若其归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得到认可,便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交农村宅基地的申请。
而当该家庭符合农村户口分离的特定条件时,便可申请创建独立的户籍登记,与此同时,他们亦具备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
由此可见,关于户口数量并无明确的限制要求,最低为一人,且无上限。
宅基地的面积会根据户口的人数进行分配。
一般而言,人口较少的家庭所获得的宅基地面积相对较小,而人口众多的家庭则可能拥有较大的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的具体面积将取决于家庭的人口规模。
对于人口较少的小型家庭,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
对于中等规模的家庭,其宅基地面积应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至于大型家庭,其宅基地面积则不应超过150平方米。
无论何种类型的土地,在经过确权之后,相关部门均会颁发相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这份证书代表着一处房屋的所有权。
若您的家庭仅有一个户口,但却拥有多个宅基地,那么您将无法确认这些宅基地的使用权。
在缺乏有效证件的情况下,您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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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进行模拟拆迁合法吗?
政府进行模拟拆迁的话当然是合法的,其实,政府部门做出的某些决定很难说是不合法的,但是,模拟拆迁的话必须要先签订补偿协议,政府部门通常情况下都是先支付好了补偿金,然后再具体开始主持拆迁工作,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政府不能模拟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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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行政复议期间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内容有所质疑者,并非应当寻求行政复议,而是应该提出复核申请;
因此,如果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您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仍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那么这无疑是违法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否存在其他民事诉讼,都必须否认该受理行为,并进行驳回申请的复议决定。
其次,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如果出现中止情况,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这将成为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因此,您所提到的这个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实际上构成了民事诉讼判决的基础与前提条件,因此,应当是民事诉讼程序暂时停止,而非行政复议程序暂停。
您可以查阅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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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行政许可的撤回,需遵循以下严谨而完善的步骤流程:
首先,启动撤销程序。
若是在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抑或是受到广大民众的检举告发,负责做出行政许可决策的政府部门或其上级领导机构,若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启动撤销该项行政许可的程序。
其次,立案。
当撤销程序正式启动之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有责任指派至少两位工作人员来负责此案件的具体办理事宜。
接下来,便是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环节。
第四步,调查结束后,需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这份报告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主要事件的详细描述、处理依据以及处理决定的建议等等。
然后,进入听证阶段。
最后,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调查所得出的结论,相关行政机关将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最终决定。
倘若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则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向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进行送达。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房子拆迁户口不在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房屋拆迁中户口未在此地的人员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而对于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这个职责应当归属于当地的拆迁管理部门,该部门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发布有关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的公告。
在这其中,涉及到的补偿方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亦可选择以房屋产权进行交换。
此外,对于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商铺、个体工商户或经营性用房,其补偿方式应按照商业用房的性质进行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用房的补偿金额相较于住宅用房而言,通常会更高,因为它还需考虑到停产停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期间的费用以及安置等多个因素。
因此,我们建议您积极争取自身权益,如若发现补偿金额过低或补偿方案存在不合理性,请及时寻求专业拆迁维权律师的帮助,他们将能够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开展谈判以及与中央电视台等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体合作等多种途径,为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援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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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府的“改”和“迁”。被拆迁人要依法维权
其一,对于“改”,要严格依据592号令程序规定依法维权。无论是“三改”中的哪一改,其前提都是涉案建筑是合法的,只是存在使用条件差、安全隐患等问题。其二,对于“拆”,要牢牢锁住程序违法点加以应对,同时注意提供自己房屋存在的依据。在拆迁方出招后第一时间跟进应对,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精准制定维权策略和复议、诉讼打击目标,便是维权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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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限制性股权,如何进行有效管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公司法中有关股份权益的详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份权益是一项明确且固定的权利,作为投资者的企业股东可以通过向公司注入资金的方式获得决策权和选择管理层的权力,同时还能参与到公司利润的分配过程之中;
其次,股份权益是股东以其所投入的资产为基础而享有的财产权,在出资行为发生之前,该权益属于股东个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并且股东对于这部分权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此外,股东可以选择用现金、土地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的资产进行股份出资;
最后,当股东将自身财产投入至公司之后,这些财产便转变为了公司的所有物,股东也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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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用地村民之间交易是否需要政府审核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农村范围内的土地归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即乡村集体所有,农民仅享有土地使用权利而非所有权。
因此,农民无权擅自将其自身拥有的土地进行转让、出让以及出售给非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群体。
关于农村土地的合法转让情形,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仅限于同村且未取得宅基地的家庭之间,同时还需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乡镇政府颁发相关文件确认其合法性。
反之,未经申请擅自转让的行为则属违法。
其次,农村耕地的转让相对较为简便,只需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即可视为合法。
然而,发包方仍保留对承包方土地使用权的监督权力,若发现承包方存在滥用土地的情况,有权依法收回。
再者,家庭联产承包耕地使用权的转让须先经村委会建立档案备案,方可认定为合法。
否则,未经备案的转让行为均被视为非法交易。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遗产房拆迁一方不签字还可以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拆迁事宜未签署协议之际,政府是否有权强行拆除房屋,通常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首先,若签署协议之事宜尚未完成且在法定时间框架内已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则政府无权实施强拆行为,否则即构成非法强拆;
其次,仅存在签署协议方面的问题,且在法定时限内未启动法律程序,同时仍拒绝搬迁离开的情况下,政府机关方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拆除的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拆迁补偿决定书已具备法律约束力;
(2)经由法院严格审核后,确认拆迁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晰明确、适用法律准确无误、程序规范合法,且该决定必须由依法享有裁决权力的部门作出;
(3)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件,并向被强制拆迁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4)只有在被拆迁人未能主动进行拆除的前提下,政府方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批程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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