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手机是学生的私有财产,什么使法律公正无误,我想其成立的前提,已经有数位前人说过,那就是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再来看2004的重大新闻事件,2004年3月14日下午16时54分,中国历史上一个划时代的时刻。有2903名代表出席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2863票赞成、10票反对、1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wubg宣布宪法修正案通过时,会场响起热烈的掌声。
把学生的私有物品上升到如此高的空间,或许有些过头,但总归来说,手机的确是学生的私有财产,而学生也的确有享有该法律条文的条件。那么老师是否还可以理直气壮的收学生手机,代为“保管”呢不只手机还有漫画,报纸等一些物品。还有的老师在收学生手机的过程中,有恐吓,大声威吓等行为,要知道,这些也都是犯法的,《民法通则》中的第五章人身权中都明文规定着。撇开法律不谈,中学生教师道德守则的第三条,尊重学生,老师们又把他放在了哪里明明都是享有公民权利的人,为什么充满了等级制度,老师的话就变成了圣旨,老师让你做什么就做什么中国学生的自主权在哪里
有些学校对于此,直接规定了,不准学生带手机入校。先不论学校是否有权利对学生强行规定这些,光是这条规定从根本上就是违法的。通信自由也是人身权,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通信自由权。而手机也是属于通信的,在课后,休息期间,学生用手机进行正常通信,完全是合法行为。老师,学校有什么权利干涉呢他们没收手机,和故意隐匿公民的信件有什么区别,这完全就是违法行为嘛!更有老师在没收手机后查看学生手机中的电话簿,短信等,这和故意开折公民的信件、故意损毁公民的信件。本质上也是没有区别的,而这些通信又关乎到了学生人身权中的名誉权,隐私权。请问老师有什么权利去查阅学生手机中的隐私信件,这些难道不违法吗作为公民的学生难道连法律的保护都不能享有吗而那些老师,他们从来都没有从法律的角度去解剖以下自己的行径,说得好听是为了学生,说得不好听就是强盗。
笔者是个媒体从业人员,偶然间听表弟说来他在学校际遇后,深有感触,于是写下了此文。学生在没收手机后,只有两条路,一是让家长来取,二是再买一个。有部分学生因为老师没收,已经买了好几个,增加了学生负担。笔者私以为学生在上课时间使用手机绝对是不正确的,但在闲暇课余时间使用手机,获得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无偿不可。老师如此肆意妄为地没收学生手机,这种做法是不明智,且触犯法律的。我们如何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其自觉遵守道德法则,(上课不使用手机,手机调到震动,关机),这些我想应该对学生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