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工伤处置;无参加工伤保险的,按人身损害赔偿。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到意外伤害的,由由聘用单位按人身损害承受赔偿职责,但本人具有犯错的,能够减轻赔偿职责。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限定,其中保安不到60岁之前就在在该单位工作至今且无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能够申请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受工伤保险职责;交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能够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