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商标抢注的办法:
一、由商评委审理异议、无效宣告、撤三案件,设质证程序。
二、商标公告程序前置。
三、异议和无效宣告中引入多重机制便利维权、提高抢注成本。
四、建立申请人黑名单,启用主动无效宣告程序。
五、引入代理机构抢注或共谋惩罚机制。
六、降低权利人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商标的门槛。
七、商标驳回复审期限改成30天。
八、允许商标申请?注册可依群组随时分割。
九、规定一个主体在商标局、商评委只可指定一个代理机构。
十、规定一个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变更名称?地址时,仅需提交一份变更申请,即可变更名下所有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