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抵押权属于他物权,参照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如果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受让了车子,并且已经交付或者已经办理了动产的变更登记手续,那么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向银行主张所有权。建议您和银行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起诉银行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