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执法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有关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
(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
(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四)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办备案。
第六条 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第七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