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呈明显增长趋势,由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引起的社会问题已越来越多地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生活。招远市人民法院通过调研,分析了劳动争议纠纷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常见问题,提出了应对意见。
一、劳动争议纠纷的基本特点
1.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招远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仅为为7件,之后逐年上升,2006年为92件,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行后更出现大幅增长,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193件,之后每年均小幅上扬,2010年达到最高峰为258件;2011年之后相对保持平稳,法院年收案在一百七八十件左右。劳动人事争议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的收案情况与法院呈现出基本相同的趋势特征,并受先裁后审审判机制影响,在数据反应上较法院具有一定前置性。单从法院和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绝对数量上来看,劳动争议纠纷所引发的案件不多,法院每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法院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只有6%左右,但从仲裁委统计数据反馈看,近几年来,仲裁委每年接待企业、职工咨询来访达到3500余人次,可以说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纠纷暗流汹涌,潜在纠纷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2.纠纷类型集中。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诉求类型主要集中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纠纷等方面。其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居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首,占案件总量的40%多。工伤赔偿纠纷占的比重也较大,占案件总量的20%多,另外每年约占20%左右的认定劳动关系案件其实是工伤赔偿案件的前奏。综合来看,工伤赔偿相关案件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相差无几,均占较大比重。而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由于矿山较多,相关工种危险性大,涉及矿山企业的工伤案件占有较大比重。
3.案件审理难度大,调解率相对较低,上诉率高。劳动争议案件一直是法院审判中的难点。该类纠纷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牵涉社会问题、体制问题,不仅涉诉的企业组织结构复杂且范围广,而且涉及或有关联的职工往往人数庞大,案件较一般民事案件还有追溯年限较长的特点,加之目前相关的法律依据不但庞杂而且依然不够完备。因此,矛盾激烈,调解难度大成为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几乎每个判决案件都会有一方或双方提出上诉。一方面很多企业认为如果对个别有诉求的劳动者作出让步,必然引起更多的劳动者提出同样的要求,企业难以承受其经济后果;另一方面因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收取不依据标的额,而是按件收费,每件仅10元,诉讼成本较小,为部分劳动者与企业滥用诉权提供了便利条件。许多劳动者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能多要点就多要点,出现诉讼的随意性,甚至出现了上亿元的天价索赔案,一旦对结果不满意即提出上诉,造成过度诉讼;而部分涉案企业则试图利用司法周期拖延时间,能拖则拖,拖垮劳动者。
4.纠纷由个体自发性向群体组织性发展。自发性是劳动争议的重要特征,表现为劳动者因自身利益关系而自主性地采取行动,主张权利。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出现群体性、组织性特征。例如,2012年至2013年,我院受理的玲珑金矿近20名职工因职业病引发纠纷案件,原人民商场下岗职工追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案,2014年张星镇某石材厂10余名工人追索劳动报酬案等,均表现出较强的群体性、组织性特征:一人擎头,串联与自己有相似情况经历的其他职工共同采取行动,多人互通消息、共同谋划,共同进退。
二、劳动争议纠纷多发原因分析
(一)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劳动争议
近年来法律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倾斜度,也对企业的用人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强制性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没有足够认识;用工观念未及时转变,制定的管理制度与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并付诸实施,从而引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1.拖欠职工工资、加班费等现象普遍。许多企业的经营理念依然延续老模式,赚取利润没有立足于产品的质量提高和创新,依然靠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压低工人劳动报酬,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加班不付加班费等手段获取。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动、从属地位,为保住岗位,往往对企业侵权行为采取无奈、隐忍、弃权的态度,一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这种积怨便如洪水般爆发出来。
2.劳动合同的签订未引起足够重视。目前,许多中小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识仍较差,长期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不明,至劳动关系解除时往往产生较大的争议。许多企业管理者甚至未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对职工而且对企业也是一种保护。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往往要付出双倍工资的代价。
3.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依然突出。从调研情况看,国营和大型集体企业,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相对较好,职工参保率高,但在保险金的缴纳上仍存在一定问题,例如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数额缴纳,而是采取缴纳基数低于职工的实际工资数额的方式缴纳,待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退休时,因为伤残津贴、退休金等的发放数额又产生较大争议。而一些乡镇村办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欠缴、不缴社会保险金则是普遍性问题,为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4.安全生产意识、职业卫生意识淡薄,职业防护措施不配套。招远市矿山企业较多,如果防护措施不到位,从事凿岩、爆破等作业接触粉尘机会多的工人易造成矽肺病,这是引发劳动争议的一大原因。矽肺病潜伏期长达20年,有的工人在病发前离开企业,发病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不复存在,如我院2012-2013年受理的20余起职业病纠纷,面临着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工伤待遇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处理难度较大。
5.对有关法律规定不清楚,导致具体操作不规范。例如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问题。2008年之前,对违章工人企业可以进行除名处理,但对处理程序要求非常严格,如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决定书须送达被除名工人等,而企业往往忽视这些形式要件,导致除名无效。再如对于自由离职工人,有合同的应作出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有关职工,2008年之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应将其劳动关系到有关部门转出,但许多企业却听之任之,不采取任何措施。多年之后工人追要待岗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企业、职工又引发较大的争议。另外,对工人工作岗位的调整中也常常出现不规范情形,过分强调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争议的发生。
(二)劳动者利益要求提升,维权意识增强而自身法律知识欠缺
随着社会普法教育的广泛开展,新生代劳动者文化层次的提高以及媒体网络多种信息渠道的畅通,都促进了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和维权意识的觉醒,劳动者的利益诉求、主体意识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劳动者务工发展和改变命运的愿望更加强烈;被认可和被尊重的愿望更强烈;共享城市发展成果的愿望更强烈,利益要求也随之普遍提升。但另一方面,受文化教育水平的限制和文化传统观念的影响,劳动者整体而言,法律意识仍然不高,法律知识依然欠缺,特别是我国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庞杂繁多,劳动者所知不多。在被企业招用时,很多没有意识到必须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其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纠纷后,又往往出现诉讼随意性和过度性问题,个别人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引发治安刑事案件。还有一些劳动者守法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离职违约“跳槽”。有的外来务工人员抱着流动就业和临时就业的思想,劳动纪律观念差,都成为纠纷的引爆点。
(三)企业管理及企业文化问题
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经营管理以及做大做强的重要一环。但调研中发现企业在企业管理中普遍忽视企业文化建设问题突出—缺乏良好的科学管理模式与方法,往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粗暴简单的管事方法,引起员工的误解与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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