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产假有框架性的规定,各地对产假有地方性的规定,各地的规定略有差异。国家层面的规定:主要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这些都是框架性规定,对于生育期间的待遇原则上给予规定,为: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各地在执行层面略有差异,不过答题都是在上述原则上执行的。比如北京,基本上都普及了生育保险,所以产假工资即生育津贴,根据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这里面的工资,指的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而月缴费工资在申报口径的规定是按照统计局对于工资的统计口径执行的,也就是我们常规概念里的全额工资,就是你工资表里的应发工资(应发工资-社会保险个人缴扣部分-公积金个人缴扣部分-个税=实发工资),以上是需要产假文件应找哪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