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物业费用的收取准则问题,请知晓,这是由地区的相关正规监管机构——物价部门与房屋建设部门共同监管及规范的重要事项。
在实行政府主导价格制度的地区,有权制定价格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协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基于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以及其他一些至关重要的因素,制定出相应的基准价位及其变动范围,并且要保证这个价格体系定期公开披露于社会大众面前。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