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强调,学校不得强行要求老师在周末进行额外的加班任务。
同时,雇佣方亦不可强制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长,其中教师这一职业因其特异性,更需充分关注他们的工作压力与个人权益问题。
若学校因特殊情况离不开教师加班,也必须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再执行,并且须向教师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如出现雇佣方违背法律法规,继续强制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那便是明显的违法违规,在此情况下,教师有权拒绝参与此类加班。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