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切无疑地说,仲裁确实实行了一裁终局的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
所谓“一裁终局制”,是指在处理当事人间纠纷时,仲裁审理与裁决一旦做出便立即宣告整个诉讼程序的圆满结束,同时赋予该次裁决以最终的合法权威性及约束力。
而一旦裁决达成,当事人若再次就同一纠纷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普通法院提出上诉,无论是仲裁庭还是普通法院均无权再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