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已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且在之后又感到后悔,那么您有权重新提起诉讼以重新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
“如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后悔念头,欲求更改或撤消此份财产分割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在法院审理完毕后,如果我们没能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压迫等不当情节,那我们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离婚后不满一年者,因对先前离婚时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后悔而向法院提出撤消申请,法院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受理。
然而,假如夫妇已经离婚超过一年以上,他们将无法再次就财产分割协议采取任何行动。
关于离婚协议书的详细规定如下:
1、所有参与离婚的双方必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2、明确子女生于何处,未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需确保应该承担的抚养费用以及支付方式和周期;
3、详尽分配共同财产(每项物品的数量和价值务必准确标明);
4、确定共同债权、债务的归属及其清偿之责;
5、设立相关解决家庭住房的有效方案;
6、商定为生活贫困一方提供经济援助的方法和持续时间;
7、确定享有探望权力的一方和协助其实现探望权的另一方各自需承担的义务;
8、列举可能需要提到的其他约定事项;
9、所有的当事人均须在此处签名(盖章或留下指纹);10、注明办理离婚协议书的具体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