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用人企业在支付员工离职薪水过程中出现误操作,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正确处理这一问题:
立即与员工进行直接沟通:
务必让已离职的员工明确知晓自己多收到的薪酬属于意外所得,同时需由其自觉主动归还这些无需保留的款项;积极催促员工退还多余薪资:
由于错误发放薪水本属企业经营及管理过程中的疏漏,故而企业应当敦促离职员工尽快交还多领取的酬劳,否则便构成不当得利行为;依法采取劳动仲裁手段:
倘若已经离职的员工依然不肯归还多发的薪水,用人企业有权在其离职之日起的一年之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法律手段对该笔欠款展开追索;须明确划分责任:
此种为离职员工支付失误所引发的经济纠纷本属于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不应将其转嫁于劳动者肩头。
换言之,劳动者并不具备向第三方进行追索的权利,亦无义务去做这件事;若员工无法领到所应得的薪水,可继续通过合法渠道向企业提出支付请求:
如果企业仍然无视员工的权益拒不对员工进行薪水支付,那么员工则可通过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等维权措施。
除此之外,员工还可行使自身权利,要求企业对其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用人企业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收回原本错误发放的薪水,而非要求离职员工承担不当得利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