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争议问题;若未能达成共识,可选择以下两种途径:
第二种方案是前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通常情况下,这将涉及员工所在区域的劳动监察大队)。如果企业没有准时支付给员工薪资报酬,那么员工则有权立即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迅速要求该企业支付其所拖欠的薪资甚至附加按欠款比例计算的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申请人还有权直接提起仲裁程序。在启动仲裁之前,请务必确保已确立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的实际依据;然后,在确认了劳动关系之后,可以进一步要求企业补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补发之前所欠的所有工资;然后,当企业应解约时,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若未作出通知,企业还必须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替正式通知的代通金;
接下来,如果企业未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遵循法律规定,即需要双重支付员工工资;从企业发放工资开始的一个月之内,就应该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最后,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法规,擅自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且赔偿金额不得低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衷心建议您尽早收集相关证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以期能使企业履行以上应当承担的责任;若对仲裁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在获得仲裁文件之后的15天内向当地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