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协商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所涉及到的经济赔偿金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是对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其金额应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乘以其当月的实际工资来进行计算,若过往服务期限已超过12年者,则应按照此类情况来处理,即工作年限乘以12再乘以该月实际工资;
其次,对于因疾病或非因公受伤以致无法继续正常工作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经济补偿金也应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计算,但同时需要补充医疗补助费用,此项开支最低不得少于六个月的平均工资,若病情严重或为绝症患者,医疗补助费用也要相应提高至服务期限乘以月工资再加上医疗补助费的数额;紧接着,不胜任工作而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的,经济补偿金也应遵循同样的方式进行计算,但也需注意,若工作期限超过了12年的话,依然应以此种方法来计算;
然后,由于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的,此时的经济补偿金也应按照前述标准来进行计算;
最后,若是因工作单位实行经济性裁员政策而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时,经济补偿金也是需要按上述方式计算的。
此外,如果在约定的支付日期内没有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另外支付原经济补偿金的50%作为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