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位于设立行政区域的市级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被要求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须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判定工作,情况特殊时则可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
2、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环节,由用人单位、因工受伤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代为向设立行政区域的市级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提出,同时需向该机构提供经工伤认定程序确认的决定文件以及与职工工伤医疗相关的各项详细资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