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搬迁地点时,如果员工对此并不愿意跟随并主动选择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即使其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履行了解约告知义务,通常也无法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由于非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据自身在用人单位累积的工作年限获得相应比例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单位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作为替代性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