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销售服务范围涵盖以下几方面:
1.依据增值税法案规定,进行加工作业及提供设备维修保养,都属于应征收增值税的劳务范畴;
2.根据营业税法律条款,从事交通运输部门、土木建筑行业、金融保险业、通讯邮电领域、文化体育产业以及娱乐服务产业和服务行业的劳务活动同样需要依法征收营业税。
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而言,如果其产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货物和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收入,他们应该对两种类型的营业收入分别进行核算,并依据销售货物所创造的营业收入来确定是否要缴纳增值税,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收入则无需征收增值税。
至于劳务分包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1.自带劳务承包。
这意味着公司员工经过公司层面的专业培训和考核而选拔出来的优秀人才可以担任工长的职务,并且劳务人员基本上都是由工长选择和招募而来,同时他们的住宿、餐饮和交通出行均由企业统一安排和协调,最后是工长根据公司的指导方针去支付工资或者工长自己制定工资发放计划并由公司直接发工资。
2.零散的劳务承包。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企业阶段性的用工需求,通常是为某个工程项目临时选择和雇佣工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单。
这种方式就是整个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劳务承包方以企业的名义从整个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中,进行分项、分部甚至是单位工程的劳务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