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个人所得税退税的申请条件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纳税人在上一年度的综合所得全年收入数额低于六万元人民币,同时在日常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有相应情况;
其次,若上一年度符合享受各类特定附加扣除的要求,但在预缴税款之时并未进行相关扣除处理;
再者,由于年中年初就业、退职或者某些月份无任何收入等各类原因,以至于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产生了差异;
最后,如若是在无任何受雇单位的前提下仅凭获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那么此类人士便需通过年终汇算清缴来办理各项税前抵扣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