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准则的明确划定,为确保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组委会的领导人员须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专门职员担纲。
然而,他们并不拥有本小区的所有权,故此未曾参选过业主大会候选人且未来亦无法晋升高阶的业委员会席位。
至于筹备组成员的构成,则应包括各栋大楼经由大多数业主推选出来的1至2名业主代表,这些业主代表又常被称作房管小组的首席执行官。
对于业委会委员的遴选,未来的业主大会将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而当选的委员们将在下一步采用同样的方式选出业委会的正副主任。
但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只有身为业主的人士才有资格成为业委会的成员,而业主的亲属朋友等则无法享有此项权利。
业主大会正式成立之后,原先的筹备组便可使命达成,予以解散。
此后,业委会将遵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负责落实各项业主决案,为业主们谋求福祉。
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