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若本公司基于自身考虑且经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后,主动决定劝离该名员工,则本公司将根据其在公司服务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若本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能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擅自单方解除与某位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本公司须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这位员工两倍的赔偿金;
(四)假如某位劳动者因其所涉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列明的用人单位关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遭解雇处理的话,则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