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当工伤人员经认定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等级时,应可获取7个月其本人工资水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在此,“本人工资”之定义系指向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或致职业病之前12个月内所缴纳工资的平均数。
若其本人工资超出了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上限,则需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进行计算;反之,若其本人工资远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下限,那么就应依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进行计算。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两款补助金仅在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后方可享有。
具体标准将依据地方政策而有所差异。
3.残疾赔偿金:
该项赔偿数额将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此数据为基数,分别乘以上述金额的20倍及10%方得出结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