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凡涉及传播淫秽书籍、影片、音像、图像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淫秽物品,若其涉嫌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皆将被予以立案侦查与追究刑事责任:
(1)涉及传播的人数达到三百人次乃至六百人次以上;
(2)该行为引发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且广受关注。
若行为人并非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而是借助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终端进行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活动,同样须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方可被立案侦查与追究刑事责任:
(1)该等行为所产生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已经超过规定标准的两倍甚至更多;
(2)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情况;
(3)该行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和危害结果。
此外,若行为人通过诸如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以及电子邮件这类电讯手段,来实施本法令第二条款所指控的罪行,实际上亦应被依法立案侦查与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传播淫秽视频这一现象,应依法依据实际案情之严重性作出相应惩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际犯罪立案标准则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通过各种渠道向他人传播淫秽内容,如淫秽的书籍、录像带等物品,且次数达到三百人次到六百人次以上,但尚未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同时,播放淫秽物品时,其数量需超过规定标准的两倍以上,或者同时满足多项标准要求,以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会面临各类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多了解一些关于法律的基本知识,以便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