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事人有权将诉讼案件转移至其所熟知的地域环境进行审理;亦可通过进一步需求延长审理时限以进行延期审阅等行为。但是请注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乃系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决不可加以侵害或剥夺。
然而,针对当事人提请的异议,法院仍需进行严格审查,若最后判定异议实质无法成立之际,将会裁定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