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能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并不属于仲裁协议的预定范围内或者仲裁机构缺乏仲裁权限的;
3.仲裁庭的组建过程或者仲裁程序存在违法法定程序的情况的;
4.裁决依据的证据材料系虚假捏造;
5.对方当事人故意向仲裁机构隐藏可能会严重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的;
6.仲裁员在处理相关审批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不当行为的。
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认定执行该裁决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据此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裁定书应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及仲裁机构。当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为不予执行时,当事人可根据双方事先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亦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