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职工自行决定离职的原因,他们通常无法享受年假补偿。
然而,倘若职工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规划或者命令而未能享受到年假,并且在随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他们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确认其应当享受但尚未享受的年假天数,并根据职工每日工资收入的300%作为报酬进行支付。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