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处理劳动仲裁案件的具体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当当事人提出相应的申请之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依据法定标准对该申请进行审理并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明确决定;若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该案件,则需进一步确定开庭审理的具体事宜,包括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并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就各自的主张进行充分的举证与辩论;在此过程中,仲裁庭有权利进行调解工作,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然而,若调解未能成功,仲裁庭将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