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除非该房屋的户主签署相关协议,否则任何与房屋征收部门所达成的补偿协议都将被视为无效。在签订此类协议时,法定的签约对象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若房屋的户主正是所有权人,则正式的签约责任应当落在其身上;
然而,若是户主并非房屋所有权人,那么就应由真实的所有权人亲自履行签约职责;只有当户主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时,他/她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人完成签约任务的资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