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公司面临破产之厄运,那么您有权进行诉讼维权。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环节后,若这时他人对其提出了法律诉讼,则应由负责处理该案的破产管理人代表公司出庭应诉。管理人必须在破产程序宣告结束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携带人民法院因终结破产程序而下达的决定书,前往破产人原先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