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治安管理调查过程中,警方所能实施的讯问时长不可超出24小时。对于接到传唤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该立即展开细致深入的讯问和相关证据的搜寻工作,而这个期间最长不应超过8小时;倘若案件情况异常复杂、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话,那么在这一阶段所需要进行的讯问和证据搜寻工作的总时长也不得超过24小时。
此外,警方绝不能通过连续传唤的方式来变相地限制或剥夺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