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在于,中介机构是否积极地履行其居间服务职责。若想判断中介是否有资格主张客户违反“跳单”之约,首要步骤便是考察双方是否已经签订过居间合同。
此外,还需进一步确认,中介机构是否为买方提供了房源信息、实地勘查房屋及其他相关媒介服务,并且在整个过程中是否真正履行了居间人应尽的义务。这些都是判定中介是否有权主张客户违约的重要依据。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焦点在于,委托人是否确实利用了该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居间服务达成交易。
具体来说,我们需要明确中介机构的委托权限究竟是独家代理抑或是非独家代理;如果是非独家代理,也就是说,卖方可能同时向多家不同的中介机构发布房源信息,那么此时便需要综合考虑各家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时间顺序、各自履行居间服务的程度,以及最终由哪家中介机构的媒介服务被委托人实际加以利用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这无疑是衡量中介机构是否有权主张客户违约的关键所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