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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和好意施惠有什么区别吗

3.7w浏览 匿名 2024-05-03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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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1)主体资格要求有所差异。
    在善行赠予行为中,赠与人无需具备与合同规定相适应的行为能力;
    然而,在免费合同之中,合同的甲方必须拥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同时,需尽到理性之人应有的注意义务。
    (2)性质的区分。
    纯粹的善行赠予行为既非法律行为,亦非事实行为,更未被视为准法律行为,其本质上受制于道德准则、习惯以及法律规则以外的社会规范,调整的乃是社会生活的层面。
    若遇到难以界定的情况,我们宜依据交易惯例进行解读,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及公平原则,从而合理判定某种行为究竟属善行赠予抑或是免费合同等民法法律行为。
    免费合同虽然同样源于民法领域,却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因此,二者在本质属性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3)活动的宗旨各异。
    善行赠予行为中,行为人实施赠予行为的初衷并非旨在创设、变更或者终止某项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意图通过赠予行为,例如援助他人,以期达到良好的道德风尚,同时,赠予行为也能让自身感到愉快;
    而在免费合同中,行为人怀揣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意愿,愿意接受这种关系的束缚,从而使得该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形成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4)是否具有受行为拘束的意识不同。
    在善行赠予行为中,当事人的赠予行为并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即没有受到该行为拘束的意图,例如在本文开篇的案例中,乙并未表示同意唤醒甲至车站的行为会对其产生拘束力,即缺乏法律行为中的效果意思这一要素,因此,甲与乙之间构成的是一种善行赠予关系,而非免费合同或者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相反,免费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需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即使其中一方当事人无需向另一方支付任何报酬,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义务,事实上,在某些免费合同中,当事人仍需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借用人在无偿借用他人财物时,负有妥善使用和安全归还物品的责任。
    这一点正是善行赠予行为与免费合同的本质区别,也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以上内容皆基于赠与合同与善行赠予的研究成果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敬请随时沟通、纠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全文
    2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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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
主体要求不同。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和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在无偿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施惠一方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性质不同。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且也不是准法律行为,而是由道德、习惯等法律规则以外的社会规则调整的社会层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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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量刑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如果情节轻微,则可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同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倘若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可能面临三年至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数额的罚款;
然而,若存在法定加重情节,则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没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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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偷偷把钱借给别人我不知道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婚姻关系维持过程中,男方对外出借款项,其配偶依法享有权利向借款人索回。
鉴于夫妻间的财产在法律上视为共同拥有,因此,男方所借出的款项实际上也包括了女方的部分资金。
若夫妻双方并未就此达成明确的财产协议,那么在此情况下的婚内借款,男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款的共识,同时还需证明实际支付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这笔款项最终将被收回,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商业运营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一)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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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好意施惠赠与的区别是:行为对象的不同,对于好意施惠行为,其行为对象是人,而赠与的对象一般可以是人或者物体,并且两者的利益关系也是不同的,好意施惠一般是双向的原因,而赠与是单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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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行为与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好意施惠行为与赠与区别是行为对象及涉及的利益关系不同。好意施惠行为,其行为对象是人的行为,而赠与行为,其对象是行为指向的物,单纯的一个行为是不能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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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立案手续办理流程存在差异。
对于普通程序的立案过程而言,办案人员会依据立案线索提出相应的立案报告或者立案审批表,提交给负责人进行审批或者由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若审理结果判定其行为后果较为恶劣、具有惩戒效果需要予以惩罚时,则会进行立案审批;
而在简易处罚程序之中,并无此项繁琐的审批手续,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可直接进行立案处理。
2.调查方式有所区别。
在普通程序的调查结束之后,需要形成一份综合性的报告,针对每一起案件分别给出处理意见。
然后再按案件管理相关规定,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负责人签章确定后即刻生效;
然而,简易程序并不强制要求使用此类复杂的登记式处罚模式,而是可以通过现场发现后当即进行处置的方式进行处理。
3.处罚力度不一致。
对于普通程序来说,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罚款额度可设定在一千元以上,对于个人的罚款额度则应维持在五十元以上。
当适用听证程序时,罚款额度会上升到对单位五万元以上,对个人三千元以上;
而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对个人五十元以下的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为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者警告。
4.结案时限存在区别。
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例中,结案时间通常为当场处罚,并且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相比之下,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则通常设定为六个月,但重大、疑难案件获得批准后,则可以延长处理时间。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存在差异。
在普通程序中,如果当事人请求证人出席法庭进行作证,那么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的第十天提出申请,同时还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许可。
然而,在简易程序中,这一规定并不适用,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的任意时间段内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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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专业诽谤罪立案律师辩护有用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诽谤罪的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寻求律师进行辩护。
诽谤罪,即行为人编造并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信息,以达到破坏其良好声誉之目的的严重犯罪行为。
具体来讲,该罪行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编造、传播并使第三方相信某种恶意的事实,这些事实若经过编造和传播便可极大地损害被编排者的名誉。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捏造并散布”这一行为包含了散播编造的事实以及虚假事实。
而所谓的捏造的事实,即是指无中生有、凭借虚构制造出来的虚假事实,且这些事实必须是有损于他人的社会评价、具有一定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
倘若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于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那么就不能构成诽谤罪。
其次,诽谤罪的实施必须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
特定的对象既可以是某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
虽然在诽谤过程中没有明确指出被害人的姓名,但是能够通过其他线索推断出具体被害人身份的,仍然构成诽谤罪。
此外,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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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与附条件赠与有哪些区别?
好意施惠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主要是被给予者是否具有可以处分该财务的权利,好意施惠的情形一般会发生在邻里之间,此种行为一般是不会附加条件的,但是赠与则不同,为了防止任何的主体实施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赠与都是附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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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和赠与合同有什么区别?
好意施惠和赠与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好意施惠一般没有限定特定规定主体,邻居、同事、路人以及亲属等都可以是好意施惠的对象,但是无偿赠与者一般是自己的亲属,或者是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并且在签署无偿赠与的合同之后,依旧是需要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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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立案的条件为明确知晓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属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类型。
同时,如涉及到掩饰、隐瞒这些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且涉嫌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
(二)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等形式;
(三)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帮助资金进行转移;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五)采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其次,关于量刑标准,对于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情况,应当没收其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过程中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根据其洗钱数额的大小,处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若情节严重者,则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根据其洗钱数额的大小,处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单位犯本罪的情况,则应对该单位判处相应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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