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医疗费用乃指针对受害者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进行医学检查、治疗及康复训练过程中所必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2.误工费则是指受灾人从遭受伤害之日起直至完全治愈(即误工期限)这段时间内,因无法履行本职工作或参与劳务活动从而导致的损失或减少的工作收入的赔偿费用。
(需提供合法且充分的收入证明。
如受害者在遭受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并未扣除其部分或全部收入,此种情况下对误工费的赔偿应相应降低甚至不予赔偿)3.护理费主要针对那些遭受人身伤害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外界援助才能维持日常生活的受害者所支出的费用。
4.交通费乃是指受害者以及必要陪护人员在前往医院就诊又或是在转院治疗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在受害者住院治疗期间,或者已故受害者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为补贴伙食所需的费用。
7.营养费则是指人体在遭受损害后出现代谢变化,通过日常饮食已经无法满足受损机体对热量和各类营养元素的需求,因此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取营养以满足身体所需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
营养费应当依据受害者伤残程度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
8.鉴定费。
9.残疾赔偿金。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11.丧葬费。
12.被抚养人生活费。
13.死亡赔偿金。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