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内容严重性得以确立的情况下,该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欺诈罪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沙盘仅作为真实房屋之缩影而用作商业广告宣传用途时,沙盘与其所代表的实物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且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的,此时可认定为非虚假宣传,但若情节严重,同样可能被判定为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