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不可再次转让,这里需要解释的是,股份转让即为公司股东与承受者之间基于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所完成的交易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股东自愿将自身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以特定的价格出售予承受者,而后者则需支付相应的金额作为购买价款。
这类交易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例如将其划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纸质股票的转让以及电子化股票的转让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股份转让的实现方式正是通过股票的转移来实现的。
具体来说,股票转让即是指股票所有人将自己所拥有的股票转让给他人,从而使得他人得以成为公司股本的一份子。
因此,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实际上是具有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
已经授予出去的权利便是被投资人的财产权,而未曾授予出去的,仍然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权利便构成了股权。
这两种权利都属于不完全的所有权范畴。
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表现形式上,而股权则主要代表着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涵。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