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在诉讼程序中聘请律师的费用应由委托人独立承担,即该费用需由委托方独自支付。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律师费才可能转由败诉方承担。
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按照相关法规明文规定的某些案件,如涉及到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等各类人身侵害的案件;
其次,法律援助案件;
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类的案件;
然后,不正当竞争案件;
接着,涉及到债权行使撤销权以及实现担保债权的案件;
此外,网络侵权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也属于此类范畴。
其次,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来若发生诉讼,则败诉方将承担律师费,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给予支持。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