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动产登记已被明确规定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同时也赋予了该登记程序以极高的公信力。
因此,从普遍意义上来讲,只要房产登记薄中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得到确认,那么我们便可在法律层面上认定其为真实有效的权利拥有者。
然而,若存在利害关系方对不动产登记薄中的相关记录产生质疑,他们有权提出申请进行变更登记,或是申请异议登记,甚至可以采取诉讼手段来解决相关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